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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广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93号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高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紫霞村。法定代表人万卫东,高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峰,高新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侯昌林,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广发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经济开发区宋玉三路。法定代表人孙则太,广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宗保,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高新公司与被告广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广发公司提出反诉,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峰、侯昌林,被告广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宗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新公司诉称,2007年7月9日,高新公司与广发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公司向广发公司出售纸机一台,价款938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高新公司依约定供货后,截止2010年9月26日止,广发公司尚欠高新公司货款66455元,有广发公司给高新公司的信函为证。高新公司多次派员和给广发公司发信函要求支付货款,广发公司未支付。依双方所签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高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广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66455元、违约金28708.56元。被告广发公司辩(反诉)称,广发公司欠高新公司货款属实,但广发公司没有违约,货款未支付是因高新公司违约所致。2007年7月9日,广发公司和高新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高新公司3800mm超成形纸机一套,总价款938万元,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在7个月内基本安装结束,逾期安装结束以每天1000元罚款。安装结束,运转正常出纸,3个月内由广发公司付50万元,余50万元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当天广发公司付款150万元,但高新公司不能按时供货,广发公司派人员专门到高新公司督促供货,直至2008年7月8日高新公司承诺,最迟2008年8月23日发货,否则按每天5000元处罚。结果高新公司还是不依承诺履行合同,并且不能向广发公司提供烘缸、真空辊、电控、吸水箱四种主设备,导致广发公司在2008年7月29日至2008年10月间不得不和高新公司协商,由第三方提供前述四种主设备。在此期间,广发公司除电话催告以外,还在2009年1月7日向高新公司发催货函,但高新公司仍不能如期供货,高新公司的安装人员只好同意广发公司在2009年4月至7月期间自行购买10万多元的配件。且中途高新公司提供的烘缸不对型号又重新发货,直到2009年7月18日才安装调试,但不能正常生产。高新公司自2007年7月9日收到广发公司150万元货款算起,应在2008年2月16日前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高新公司至2009年7月18日才安装调试完毕,违约141天,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4.1万元。2008年7月8日,高新公司承诺最迟于2008年8月23日发货,直到2009年7月17日才供货完毕,违约368天,违约金184万元,且至今未交付给广发公司机械图纸。广发公司反诉要求高新公司支付违约金37万元,交付机械图纸,并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9日,高新公司与广发公司在江苏常熟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新公司出卖给广发纸业一台38**/280米超成型纸机,价款938万元,质量标准按轻工部及双方协定的技术及图纸。出卖人对产品质量在纸机开机正常后一年内三包;出卖人负责运输及运费,送到买受人指定工地;出卖人负担纸机部分的安装调试,机外管道由买受人负责。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安装结束以每天一千元罚款,如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交货期顺延。广发公司一方签约人是孙则太和苏治军,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苏治军是广发公司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在工业品买卖合同后附有具体交货、付款时间及其他事项的合同附件一。合同附件一确定的交货付款时间是,预付定金150万元;提基础板60-75天,付150万元;提烘干部120-180天,付200万元,其中交机架部分时付90万元,交烘缸部分时付110万元;提压榨部140-180天,付100万元,其中机架部付45万元、真空压榨付15万--900石辊2套付10万元,大辊径付30万元;提网部、流浆箱、脱板、网案台阶120-180天,付80万元,其中流浆箱付30万元,脱水板付10万元,网部机架付40万元;提辅机付88万元,其中施胶机付22万元,卷纸机付22万元,复卷机付22万元,压光机付22万元;提传动部付70万元,其中电机、减速机、万向节付30万元,电控部分付40万元;安装结束运转正常出纸3个月内付50万元,余50万元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具体交货时间可能有先后,保证在7个月内左右基本安装结束。当日,广发公司给高新公司预付款150万元。2007年7月17日,广发公司在合同附件一上盖章。合同签订后,高新公司提供给广发公司一份3800mm超成型多缸纸机技术说明。技术说明确定的供货范围有,流浆箱、超成型网部、压榨部、烘干部、施胶部、汽罩部、传动部。此外,高新公司将3800mm超成型多缸造纸机相关图纸交付给广发公司。2008年3月3日,广发公司给高新公司付款150万元。同年3月8日,万卫东和苏治军签订补充协议。高新公司和广发公司分列为补充协议的甲乙方。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负责的基建进度致交货期推迟,原材料暴涨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乙方同意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25万元弥补高新公司损失;补充协议签订3日内乙方汇款150万元给甲方购买原材料;甲方在150万元到位的情况下保证在2008年6月底基本发货结束;原合同及合同附件一上的交货期废除,原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合同法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另协定出卖人逾期安装结束以每天一千元罚款”废除;质保金问题由双方再行协商。在补充协议之外,万卫东和苏治军又签订有交货时间及付款协议,明确整机售价963万元,具体交货及付款时间为,一、预付定金150万元;二、提基础板时付150万元,60-75天;三、提烘干部时付250万元,4月中旬;四、提压榨部付150万元,5月中旬;五、提网部、流浆箱、脱水板、网案台阶时付105万元,6月中旬;六、提辅机付88万元;七、提传动部付70万元。2008年3月20日,高新公司和广发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交货期改为4个月,到7月20日前基本发货结束;广发公司在3月下旬及时追加烘缸进度款100万元;原合同附件的质保金由100万元改为30万元;在同等价格下施胶机工艺部分及纸机部分备品由高新公司生产供应。2008年4月27日,高新公司发货基础板给广发公司。2008年5月18日,高新公司给出施胶工艺部分价格经苏治军签字确定为30万元。2008年7月8日,高新公司出具一份广发公司直付外购件未付款明细,要求余款按合同执行,并提出具体奖罚,即在付款保证情况下,最迟发货时间为2008年8月23日,否则按每天处罚5000元,如有提前奖励每天5000元。万卫东和苏治军在明细上签字。高新公司在发货基础板之后至2008年12月29日期间陆续发货到广发公司。在这个期间内,高新公司和广发公司以及丹东烘缸制造厂、盐城市佳诚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华欣民福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无锡鸿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四家生产厂商先后达成协议,约定高新公司在各生产厂商订购的烘缸、流浆和吸水箱、电控、真空压榨辊等转由各生产厂商与广发公司直接交货付款及交货时间。高新公司自2008年8月开始安排人员在广发公司安装3800mm超成型造纸机,直至2009年7月18日安装调试完毕。在安装调试期间,广发公司自购材料103916元。广发公司自2008年3月3日提基础板付款150万元之后又陆续付款给高新公司。2010年9月26日,广发公司给高新公司去函确定购设备总款为993万元,含直接支付生产厂商以及自购材料款在内已付款9863545元,尚欠66455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一、技术说明、图纸、补充协议、交货时间及付款协议、施胶工艺部价格表、广发公司直付外购件未付款明细、用户提货清单、转让协议、付款明细、广发公司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高新公司和广发公司签订的3800mm超成型造纸机买卖合同及相应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从买卖履行结果来看,高新公司已安装交付3800mm超成型造纸机,广发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因此,高新公司有权要求广发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从买卖履行过程来看,双方约定的是付款后交货,广发公司首次提货付款是2008年3月3日已在签订买卖合同以后的七个月之外,高新公司顺延交货符合约定,不构成迟延交货,再说广发公司未完成安装的基建部分也会影响到造纸机的安装。高新公司最后承诺2008年8月23日为最迟交货期限,其前提仍是付款后交货,况且在这个期间部分交货义务已由几方协商转移给生产厂商,即便有迟延与高新公司无关,要知道只有各种机械部件齐备才能完成造纸机的安装调试。此外,高新公司已将造纸机的相关图纸交付给广发公司。综上,高新公司已交付图纸且履行交货安装义务没有违反约定,广发公司反诉要求高新公司交付图纸、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高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条款针对的是逾期安装但已协商废除,承诺奖罚也不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没有合同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66455元,由湖北广发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湖北广发纸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三、驳回常熟市高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违约金的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合计5480元,由高新公司负担500元,广发公司负担4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何永华人民陪审员胡晓飞人民陪审员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罗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