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曾阳奎与秦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阳奎,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曾阳奎,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周洪恩,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原告曾阳奎与被告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阳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秦磊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借款利息1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磊系外来务工人员,且其尚有其他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秦磊去向不明,我院至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等进行存款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钱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票、债券的持有情况;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亦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郝思琴审判员 孔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