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潘清论与吴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清论,吴进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潘清论,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乐峰镇炉山村慕美17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312268374。被告吴进福,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向阳乡卓厝村外董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05058014。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清论诉被告吴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清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清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潘清论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文彬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