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85号原告:罗某某,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廖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佳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