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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