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罗星彬与高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星彬,高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罗星彬,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瑞玲、冯锦锡,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杰,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委托代理人李胜,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星彬与被告高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星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罗星彬负担。审 判 长 王道锦人民陪审员 刘仪金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