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铁神化工有限公司与中投远慧(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铁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铭德,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投远慧(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投远慧(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货款398383.75元、、差旅费违约金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70元、执行费677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投远慧(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