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和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和某。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伟华审 判 员 许 芳人民陪审员 靳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