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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和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和某。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伟华审 判 员  许 芳人民陪审员  靳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