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执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高明峰,魏兰,高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执字第2647号申请执行人李勇,个体户。被执行人高明峰,农民。被执行人魏兰女,农民。被执行人高志荣(曾用名高泳),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勇申请执行高明峰、魏兰女、高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思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