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童德基与陈俊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德基,陈俊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7号原告童德基,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陈俊发,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德基与被告陈俊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德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德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德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德基承担。审判员 蔡诗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