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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应兵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应兵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40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应兵,2014年1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国军。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应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应兵及其辩护人孙国军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马应兵用一棕色单肩挎包携带着在昆明市购买的疑似毒品麻果,同张某(另处)一道从沙市区豉湖路乘的士到公园路,下车后在八一宾馆门口被民警盘查,从该棕色单肩挎包中搜出疑似毒品麻果13包。经鉴定,疑似毒品麻果13包共计2600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242.60克。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应兵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应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孙国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应兵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马应兵用一棕色单肩挎包携带着在昆明市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张某一起从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乘的士至公园路,下车后在“八一”宾馆门前被民警盘查,从该棕色单肩挎包中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包(内有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600颗)。经鉴定,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600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242.60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身材材料,证实本案的破获经过及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搜缴笔录,扣押清单,毒品及现场称量照片,被告人马应兵指认抓获现场及毒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6日8时许,在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八一”宾馆门前盘查时将被告人马应兵查获,当场搜缴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袋的事实,经被告人马应兵指证,该疑似毒品13袋共2600颗片剂系其所持有,经称量上述疑似毒品毛重为255.8克;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荆公刑毒化鉴字(2014)第35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疑似毒品13包共2600颗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242.60克;4、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被告人马应兵的行动轨迹、通话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案发前到达过云南省昆明市,印证了被告人供述的毒品购自于昆明市的事实;5、证人张某的证词,证实自己于2014年11月16日早8时许,应被告人马应兵要求陪其一起乘坐的士办事,途中被告人马应兵将一棕色挎包交自己持有,自己并不知道包中有何物。下车后即被公安人员盘查,公安人员从该挎包中搜查出疑似毒品的事实;6、证人张某某的证词,证实自己系的士司机,根据自己车辆GPS定位轨迹的记载,曾于2014年11月16日早8时许载客从豉湖路乘的士至公园路的事实,与被告人马应兵供述的当日早上的出行轨迹相互印证;7、被告人马应兵的供述材料,证实其对上述事实已作如实供述。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应兵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马应兵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孙国军关于被告人马应兵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应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人民陪审员  马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