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顾惠昌,上海市崇明县海塘管理所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委托代理人袁晓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俊。委托代理人袁晓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顾惠昌。委托代理人杨浩,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县海塘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荣斌。委托代理人陈晶。委托代理人董学林。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诉人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上诉人顾惠昌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志煜审 判 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