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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强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1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无业。2006年10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7月31日释放。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强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强撤回上诉。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姚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