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66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忠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