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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闫国际与李福军、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国际,李福军,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闫国际,男,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福军,男,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小平,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闫国际与被执行人李福军、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法执字第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自力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朱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