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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范伟与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保字第4456号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范伟,男,1970年7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坤,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坤,董事长。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范伟、被申请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因《投资理财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根据申请人范伟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范伟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十二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长  许广会审 判 员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