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曹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于胜波申请执行王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胜波,王磊,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于胜波,男。被执行人:王磊,男。被执行人:袁杰,男。本院执行于胜波与王磊、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戚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战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