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国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四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自来,公司职员。被告吴国辉,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中都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中都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都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中都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松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