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用友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江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用友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重庆长江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1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0242-3。法定代表人熊德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斌,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用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52号渝兴广场B2-19楼。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江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用友软件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江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江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江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9元,减半收取为1469.5元,由原告重庆长江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