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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长征文化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长征文化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河南省赛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紫欣置业有限公司,明广防,马运之,甘露,马崇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264号原告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许宪魁,执行董事。被告郑州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明永侠。被告河南省新长征文化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法定代表人马运之。被告河南省赛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甘露。被告河南省紫欣置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省豫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明广防。被告马运之。被告甘露。被告马崇峰。原告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长征文化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河南省赛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紫欣置业有限公司、明广防、马运之、甘露、马崇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48968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