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袁松、梁翠霞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薛永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松,梁翠霞,袁丹,袁清海,袁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薛永刚,赵郭明,任有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张万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589号原告袁松,1992年3月21日,地址:西藏拉萨警备区,原告梁翠霞,1969年4月8日,地址:邢台市巨鹿县,诉讼代理人丁丽丽,律师。原告袁丹,1990年7月23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袁清海,1945年5月18日,地址:邢台市巨鹿县,原告袁欣,1992年3月21日,地址:邢台市巨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地址:滦县新城,联系方式:712****、1503154****。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被告薛永刚,1979年9月5日,地址:滦县,被告赵郭明,1986年6月24日,地址:滦县,被告任有成,1974年11月18日,地址:滦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地址:邢台市巨鹿县,联系方式:0319-520****、0319-520****。法定代表人夏广涛。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联系方式:0315-239****、0315-239****。法定代表人马锦玲。被告张万安,1975年10月16日,地址:滦县,袁松、梁翠霞、袁丹、袁清海、袁欣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薛永刚、赵郭明、任有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张万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陈光荣(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松、梁翠霞、袁丹、袁清海、袁欣诉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薛永刚、赵郭明、任有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张万安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苑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