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阳珠宝与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珠宝,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29-2号申请执行人:阳珠宝。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正街10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十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