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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委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一贞与庄小文、庄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一贞,庄小文,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委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蔡一贞,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庄小文,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庄勇,男,汉族,1993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2014)××执委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庄小文名下的小型汽车一部。现当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庄小文、庄勇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庄小文名下的小型汽车一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