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李亚男与王宜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王宜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李亚男,女。委托代理人:曹正华,男,内乡县夏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宜龙,男。委托代理人:吴学恒,男,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亚男与被告王宜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男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正华,被告王宜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0月25日双方生一女孩取名王檬。2009年8月16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16日双方又生一男孩取名王聪。我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各异,脾气不合,夫妻感情没有得到培养和巩固,经常吵架、生气。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两个小孩双方各抚养一个,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证实原告及其小孩的身份情况。结婚证,证实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宜龙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0月25日双方生一女孩取名王檬。2009年8月16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16日双方又生一男孩取名王聪。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生活,缺少沟通和交流,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各异,脾气不合,夫妻感情没有得到培养和巩固,遂于2015年4月16日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后缺少沟通和交流,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致使双方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双方客观对待共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正确解决共同生活中的矛盾和磨擦,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今后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尽可能通过理解沟通和相互信任以消除隔阂,化解彼此间的矛盾,以维持夫妻感情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生活环境。且原告要求离婚,也未提供婚姻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亚男与被告王宜龙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天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