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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被告乐某某,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