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被告乐某某,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