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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邱付顺与赵廷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付顺,赵廷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邱付顺。被执行人赵廷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廷信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