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任世亮、朱海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世亮,朱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19号申请人:任世亮,男,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朱海东,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申请人任世亮、朱海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任世亮、朱海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任世亮于2015年5月4日赔偿朱海东车辆维修费500.0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