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XX与王X、王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467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王XX。本院在执行王XX与王X、王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X、王XX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