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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5民829-1原告赵XX与被告苗XX、苗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苗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829-1号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王新太,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XX。被告苗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苗XX、苗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苗XX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光明路XX号XXX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申请的标的额200000元,查封被告苗XX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光明路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