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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洪超等与王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468-2号原告:王洪超。原告:吴海明。被告:王相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4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王相兵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王相兵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王相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相兵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