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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谭文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文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01号罪犯谭文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6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忠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忠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文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09年11月17日、2012年3月12日、2013年8月19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个月、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文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困难申请、承诺书、狱内消费、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文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谭文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忠县民政局盖章的申请、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向提交了忠县民政局盖章的家庭情况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谭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然其提交了家庭情况证明,但根据其监狱消费情况来看,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暂不具备执行财产刑的能力。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以及未积极执行财产刑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