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唐世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夏兴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成都市金堂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4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新三美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崇州支行的存款177813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