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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某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47号原告:李某甲,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乙,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