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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4日,原告以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待找到详细地址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卫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