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4日,原告以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待找到详细地址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卫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