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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3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对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蔺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