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3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对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蔺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