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章雁萍与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上海毅宝会务服务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章雁萍,上海毅宝会务服务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红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雁萍。原审被告:上海毅宝会务服务所。法定代表人:褚红伟。上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章雁萍、原审被告上海毅宝会务服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1067-2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057室,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章雁萍与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有关的诉讼,由甲方(章雁萍)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章雁萍有权向其所在地所属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迎华审判员 袁正茂代���审判员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