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文兴彦申请执行张建国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兴彦,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文兴彦,男,生于1957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张建国,男,生于1979年8月24日。文兴彦诉张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张建国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支付文兴彦质保金3300元。文兴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建国向文兴彦给付了3300元。申请人文兴彦已领取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