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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文兴彦申请执行张建国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兴彦,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文兴彦,男,生于1957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张建国,男,生于1979年8月24日。文兴彦诉张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张建国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支付文兴彦质保金3300元。文兴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建国向文兴彦给付了3300元。申请人文兴彦已领取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