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宿建兵与四川华泰硅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建兵,四川华泰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宿建兵,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四川华泰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张景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石劳仲案字(2014)第3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华泰硅业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华泰硅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43826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泰硅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棉县支行账户存款443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庆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