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范某甲,范某乙生产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甲,出生于山西省万荣县,户籍地山西省万荣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蒋波,黑龙江省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某乙,出生于山西省万荣县,户籍地山西省万荣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及其辩护人蒋波、被告人范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5月起,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为降低成本,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厂房内,决定少量添加阻燃材料,共生产出两种规格共计1500立方米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95000元。经侦查,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范某甲、范某乙的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范某甲辩护人提出,范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其犯罪系未遂不应判处罚金。范某乙亦辩称其系自首。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范某甲租赁了哈尔滨市香坊区厂房,注册成立了由被告人范某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哈尔滨市鑫兴奥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绝热用挤塑式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为了降低成本,范某甲、范某乙经预谋,决定以添加少量阻燃剂的方式生产两种规格的挤塑式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共计1500立方米(价值395000元),上述产品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2年7月19日将范某甲、范某乙抓获。涉案1500立方米不合格挤塑式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已被二被告人回收。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2、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挤塑式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系不合格产品。3、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不合格挤塑式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价值395000元。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不合格挤塑式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已被范某甲、范某乙回收。5、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的供述供认为降低成本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挤塑式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违反有关规定,在生产挤塑式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二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范某乙的辩解及范某甲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甲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范某乙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