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春兰与金坛市朱林镇黄金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春兰,金坛市朱林镇黄金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兰。委托代理人王小国、吕俊杰,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市朱林镇黄金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金坛市朱林镇黄金村。负责人黄咬富,该村民小组组长。上诉人周春兰因与被上诉人金坛市朱林镇黄金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坛朱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春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春兰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春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唯立审 判 员 陈 卫代理审判员 金晔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包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