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时某某,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被告:万某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洋(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