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邢权铭与被执行人马进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权铭,马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邢权铭,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进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邢权铭与被执行人马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75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马进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进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马进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宗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