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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邢权铭与被执行人马进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权铭,马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邢权铭,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进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邢权铭与被执行人马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75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马进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进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马进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宗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