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行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白银市白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社会保障局与山西生活向导广告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银市白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生活向导广告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非执字第2号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郝尊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乾君,该局监察中队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山西生活向导广告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文武,该公司经理,公司地址:白银区大十字银城招待所3楼。因被申请执行人山西生活向导广告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白区人社罚(理)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山西生活向导广告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罚款贰万元人民币。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申请人白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白银市白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山西生活向导广告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作出白区人社罚(理)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白区人社罚(理)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新征人民陪审员 关立祥人民陪审员 魏邦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