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宿州豪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118-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宿州豪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宿州豪地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杨 浩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