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国平、胡金芳与周国平、胡金芳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国平,胡金芳,荆锁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国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金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锁福。再审申请人周国平因与被申请人胡金芳、荆锁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国平申请再审称:案涉担保是在胡金芳欺骗下形成,并非周国平真实意思。1.一、二审判决未审查担保是如何形成的。周国平提供的录音证明其签字担保的用意是,让其以担保人的身份便于帮助胡金芳催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周国平不应承担担保责任。2.一、二审法院未审查担保签署的时间及方式,不能排除“担保人”字样是胡金芳私自添加的。退一步说,即使保证成立,一、二审判决也未认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3.周国平妻子吴小梅在得到“担保”消息后第一时间就向胡金芳提出异议。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胡金芳提交意见称:录音是吴小梅偷录的。胡金芳从未说过不要周国平承担担保责任,也未强迫其签字担保。荆锁福是周国平的亲戚,是周国平介绍给胡金芳做生意的。周国平收了胡金芳7000元好处费,周国平既然承诺担保就应担保。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首先,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周国平系于2013年12月底在案涉两份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事实。其次,周国平一审中提交的其妻子吴小梅与胡金芳通话的录音,并无胡金芳欺骗周国平要求周国平提供担保以及胡金芳同意周国平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内容,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周国平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审查中,周国平又提交了一份在本案二审判决后由吴小梅与胡金芳妻子史雨青的通话录音,拟证明周国平是在被胡金芳欺骗后才签字担保的。史雨青在通话中所说的大致内容为:都是周国平叫发货才使饲料店欠三次货款给荆锁福。史雨青就是想要周国平帮忙找到荆锁福,不是故意去整周国平。史雨青不起诉(应该是申请强制执行)周国平,让胡金芳也不起诉周国平,双方齐心协力把荆锁福抓到。胡金芳质证认为,录音真实,但不能证明其观点。本院认为,该录音证据与周国平是否被欺骗后才签字担保的事实之间并无足够的关联,故不予采信。综上,周国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国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 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