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宗跃与高芳兰、武昌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宗跃,高芳兰,武昌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043号原告:高宗跃,男,1947年8月5日出生。被告:高芳兰,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武昌然,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高宗跃诉高芳兰、武昌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高芳兰、武昌然不在家中居住,现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韦 军人民陪审员 钟宜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