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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鞠泽华与威海泰山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泽华,威海泰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鞠泽华,城镇居民。被告威海泰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135-5号。法定代表人冯德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泽华与被告威海泰山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依照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予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鞠泽华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