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麻希福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塘沽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希福,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塘沽分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麻希福。委托代理人刘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塘沽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政通大厦B座14层。负责人王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希福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塘沽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塘沽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希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为40元,由原告麻希福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