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