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占信用社申请执行焦寿银、陈山、焦菊霞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西曲沟负责人翟某被执行人焦寿银,男,1960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陈山,男,1970年5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焦菊霞,女,1969年9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焦中伟,男,1981年9月19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庆玉,女,1982年8月25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信用社申请执行焦寿银、陈山、焦菊霞、焦中伟、陈庆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焦寿银、陈山、焦菊霞、焦中伟、陈庆玉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信用社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自: